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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秘密载体销毁的管理规定

2020-02-25 32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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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秘密载体销毁的管理规定为: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特定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等。
法律依据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销毁秘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方法处理;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送造纸厂销毁的,应当送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厂家销毁,并由送件单位二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销毁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采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彻底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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