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
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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