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通常由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监护权的指定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批准指定。被监护人的群体一般不满18岁、精神病患者和老年人。老年人监护权的确立,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老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通常由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担任监护人。监护权的指定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批准指定。
被监护人的群体一般不满18岁、精神病患者和老年人。老年人监护权的确立,由住所地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有关单位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或者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 护 人 指 定 问 题 : 哪 些 人 不 可 以 担 任 ?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监护人指定问题包括:
1. 配偶:监护人可以指定配偶担任被监护人,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
2. 父母: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无论其是否与监护人共同生活,都应当担任被监护人。监护人指定父母担任被监护人时,应当事先取得被监护人的同意。
3. 子女:监护人可以指定子女担任被监护人,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
4. 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监护人可以指定近亲属担任被监护人,但需要经过被监护人的同意。
5. 朋友、同事、邻居等:监护人不得指定其他人担任被监护人。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监护人不得指定除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人担任被监护人。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老年人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权的指定由当地居民委员会负责,但在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批准指定。被监护人的群体一般不满18岁、精神病患者和老年人。监护人指定问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近亲属等,但不得指定其他人担任被监护人。否则,指定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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