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工程结算二审的权限,指出二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的纠错,未对二审的工程结算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二审涉及的和解证据不予采信,且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在二审中,对于工程结算的审查一般都只限于纠错。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对二审的工程结算作出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工程结算属于事实认定的问题,应该要在一审就结束。当事人一审不履行举证责任的,除非有新的证据,否则第二审涉及的和解证据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著作权限制的几种情况
不管属于上述何种情况,使用者都必须说明作品的来源及作者的姓名,并且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讲,除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美术馆使用外,已发表的作品才存在合理使用,没有发表的作品不存在合理使用。
(2)使用许可
使用许可是指不需经作者同意,只需支付报酬即可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这种著作权限制方法,通常包括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两方面内容。
1)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不需经著作权人同意,但事后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即许可的付费使用。法定许可的条件是:使用人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时应支付报酬,也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作品,不适用法定许可。法律规定法定许可目的是为了教育与科研,或为了公共利益。它是一种著作权的使用范围虽已超出了合理使用的界限,但仍旧被法律所允许的使用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报刊转载权、广播电视组织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等,即为法定许可。
2)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指当著作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权利时,在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依法一次性指定授权下,特定申请使用作品的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支付合理的报酬。强制许可是著作权管理部门向特定的申请人发出的,而法定许可则是明确规定在法律中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全社会,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它,而强制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成立的条件随着国家的不同而不同。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强制许可的规定。
(3)著作权的穷竭
著作权的穷竭是指著作权中销售权的穷竭,即著作权人同意将作品的印刷品投放本国市场后,该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分销就不能予以控制和干涉。这表明著作权人的销售专有权只能行使一次。
(4)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凡被认为有意欺骗公众、违背首先原则、低级下流、蔑视法律或宗教、诽谤他人等作品不得享有著作权保护。这种对违反公共秩序的作品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做法,同样也适用于作品著作权中的某一项专有权利。
(5)国家征用
苏联及原东欧的一些国家,从国家利用作品出发,还规定在必要时候,国家对正在使用中的作品的著作权予以征用(即收归国有)。
2.关于著作权行使期限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在承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部分内容的国家,主要指著作权中经济权利的期限,即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要受一定时间的限制。
(1)保护期的一般规定
从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的立法实践来看,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起算方法一般包括两种:一是死亡起算法,即作者终身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另加死亡之后若干年;一是发行起算法,即不问作者生存与否,自作品注册或首次出版、发行或上演之年的年底算起,保护若干年。
世界各国在著作权保护期限上的规定不尽相同,有25年、70年、80年、90年、99年不等,但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文字作品的保护期都是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以法人或其他组织名义发表的作品,一般不能适用以作者终身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期。各国立法一般采用从用品出版之日起计算保护期的方法,时间从10年到50年不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对各类不同的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做了详尽的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的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在承认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的国家,著作权财产权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限制,但著作权人身权却是与作者不可分离,永远给予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给予无限制的保护,但也存在例外,即著作权中人身权中的发表权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一样,也存在着一定的保护期限。
(2)关于保护期的特殊规定
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许可使用权。各国对此项权利的期限规定不一。一般采取保护期为5年至15年不等。但在实行著作权转让卖绝制度的国家,规定图书出版单位的专有出版权的保护期限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一致的。我国著作权法对专有出版权的期限未做规定,一般来说,该期限由图书出版者和著作权人约定。
同时,出版者对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这种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都对报刊刊登权加以一定时限。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是邻接权的一种,包括表演人身权和表演财产权两方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演者的表演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对表演财产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12月31日。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是著作权法所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播放、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节目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这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邻接权。关于这项权利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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