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2011年)规定,企业上一年度的实际资产损失在本年度税前未扣除的,一般在向税务机关作出专项申报后予以批准,收回的确认期限不超过5年。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在扣除收回确认的损失后发生损失的,应当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损失金额,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因此,上述企业2011年应弥补亏损100万元,实际缴纳所得税为0.021,2012年应抵扣多缴税款。2012年要继续弥补2010年亏损100万元,再计算2012年应纳税额,2011年多缴税款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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