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合同的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保险责任所有权问题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产生纠纷,对此,需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并通过公正且合理的手段加以处理。通常情况下,针对保险领域中的争议,可以使用协商和解、仲裁以及司法诉讼三种途径来妥善处理。
首先,协商和解是在争议爆发之后,双方有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诚的态度展开磋商,互相做出妥协,最终达成一份双方均能够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的方式主要分为自行和解与第三方主持和解两种形式。自行和解意味着没有第三方的干预,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流沟通;而第三方主持和解则是由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出面调停,推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其次,仲裁是指在争议发生前或者发生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至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角色,而非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的争议进行裁决。仲裁组织作为民间机构,以中立者或中间人的身份,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评判,因此并不具备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而对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权,则归属于人民法院。若仲裁裁决下达后,保险公司拒绝履行裁决义务,则可以向保险公司所在地区的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最后,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定诉讼程序,对保险纠纷进行审查,在查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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