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3-06-07 21:42:52 46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布部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51号),规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139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研究制定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三)审核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四)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五)建立与政府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

(七)对各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政府采购投诉;

(八)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四条各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是:

(一)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二)筹集采购资金;

(三)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参与开标、评标、定标的全过程;

(四)验收货物并履行采购合同;

(五)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国管局每年1月编制并公布政府采购目录。凡是列入采购目录的项目,各部门均应报送国管局进行集中采购;特殊情况经批准的,由各部门分散采购。各部门的采购计划于每年4月和9月报送国管局,采购计划中应对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加以详细的文字说明。

第二章政府采购方式

第六条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一般情况下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但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而无供应商投标或无合格标的;

(二)公开标成本过高;

(三)技术性较强,只能从有限供应商处采购;

(四)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采用招标采购方式不能满足时间的要求的,或经公告或者邀请,无3家以上符合投资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九条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采购项目,可以采取询价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必须对比3家以上的供应商择优确定。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一)采购项目只能从唯一供应商获得;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扩充或零配件供应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三)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

(四)采购活动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

(五)经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招投标程序

第十一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招标项目名称、编号、数量和有关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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