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人如何行使质权了解各种方式
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三种方式为:折价、拍卖、变卖。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二、动产质权要注意的事项
动产质权的设立要注意下列问题:
1.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当事人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
3.以及质权人可以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规则
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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