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方式有哪几种?
依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实现方式有以下三种:
1.折价,就是当债权到了清偿期而没有被清偿时,质权人与出质人订立协议,由质权人出价购买质物,从而取得质物的所有权。
2.拍卖,在实践中这是动产质权实现的最主要的方式。质物的拍卖不同于抵押物的拍卖,不需要申请由法院为之,而是由质权人自行为之,一般也称为自行拍卖。
3.变卖,这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简单易行。
二、动产质权有何法律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有:
1.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物交由债权人占有,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
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动产质权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
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质权是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
动产质权的设立的五个注意点是:
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2.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3.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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