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未休年假报酬计入“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
1、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待遇。
2、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经职工同意的,可享受每天三倍工资的待遇。
3、用人单位安排年休假,而职工不同意的,按正常工资支付待遇。
1、年度结束时有年假未休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单位安排休的年休假比法定标准低的,应该要支付3倍工资。
2、《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有些单位也希望和员工达成谅解,由员工出具自愿不休年休假的证明,给予1倍的工资。
3、离职时有年假未休完:
首先要纠正员工容易产生的一个观念,以为离职时可以把全年的年假作为计算基础,来判断未休年假,其实这样是错误的。
4、《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可见,员工离职时只有权利得到自己已工作月份对应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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