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生育保险哪些项目可以报
时间:2023-05-09 20:02:40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产检生育保险哪些项目可以报

第一次检查:(16周后)办理《就医凭证》;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三、相关法律法规

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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