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籍法》第4条的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我国《宪法》第33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3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因此,婴儿出生后,必须向户籍管理部门申报户口登记,申报的时间和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的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的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如果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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