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进行调查时,主要的强制措施包括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一条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实名举报纪检监察委是否要书面答复
一、实名举报纪检监察委是否要书面答复
1、实名举报纪检监察委要书面答复。纪检部门会书面反馈,但对于处理结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以书面反馈,只规定了以适当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可采取寄送反馈材料、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反馈,并做好反馈记录。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监察机关对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对派出的监察人员实行交流制度。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二、纪检委对实名举报信怎么处理
纪检委对实名举报信的处理如下:
1、登记,登记并给领导过目,让领导安排后续工作;
2、取证,按照领导指示,安排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取证;
3、汇报,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并向领导汇报;
4、召开会议,纪委召开会议,审议案件,做出最终定性。如果属实,违反相关纪律,依规定予以党纪处理,如果有犯罪行为,移送检察院;
5、结案,将调查结果通告实名举报人,听取举报人对此事的处理意见,最后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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