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物权与法律物权的联系与区别
时间:2024-09-03 09:50:04 3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物权的表现形式是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交付,具有典型性和公开性,能够为社会公众认知,具有社会的公信力;事实物权则没有这种公开的形式,它所具有的排他性一般通过权利人享有的更正登记请求权、返还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或者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信托合同担保合同等为当事人知晓的法律关系表现出来。
2.与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不同
法律物权直接体现了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以及支配力通过法定的公示形式表示出来,法律因此赋予法律物权以权利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只要物权受让人基于对法律物权的信赖并按照物权公示原则取得该物权,就意味着该物权是绝对正确的、受法律保护的物权。事实物权的产生一般不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要求,其权利归属和效力与典型的法定公示形式没有联系,事实物权的范围要在不动产登记和动产占有、交付表现的物权之外。
3.权利正确性的判断标准不同
法律物权的正确性是按照外观标准进行确定的,即法律不考虑法律物权是否符合客观真实情况,也不考虑权利人取得物权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的占有,直接推定登记物权或者占有表现出来的物权具有正确性。事实物权概念的生成,采取的是物权正确性判断的事实标准。事实物权的正确性符合客观事实,权利人获得该物权要有实体法上的依据。
4.包含的举证机制不同
由于法律物权具有推定的正确性,法律物权人在行使权利时,无需举证证明此权利的正确性,其他人要否定这种推定的正确性,就要负担相关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法律物权所具有的推定正确性不仅免除了权利人的举证责任,而且给提出异议者施加了举证负担。因此,有学者就认为这种推定“在程序法上建立了确定权利的负担和举证责任倒错制度。”当然,按照举证责任分担的理论,法律物权人要推翻他人的这种反证,就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权利的正确性。事实物权没有法定的公示形式给其提供正当性支持,社会公众不易了解该物权的存在,法律无法推定其权利的正确性,因此,权利人只能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举证证明事实物权的正确性,而且这种举证责任不能得以免除。
5.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法律对法律物权进行保护的条件比较宽松,权利人无需负担举证责任或者为其他特殊措施,就可以对抗事实物权以及其他权利,产生绝对性、排他性和对世性。事实物权虽然也是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但是这种权利要取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权利人就必须推翻法律物权的正确性推定,证明事实权利的正确性,而且,只有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事实物权人才能恢复自己的物权,对抗法律物权的行使,因此与法律物权相比,事实物权受法律保护的难度较大。
6.具有功能不同
法律物权所具有权利正确性推定、受法律保护宽松的特点,符合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快捷和安全要求,因此,法律物权具有进入交易机制、成为交易对象的交易功能。而事实物权则没有这种交易功能,以事实物权为交易对象的交易要么在现实不存在,要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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