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行政复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进行调解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构的主持协调下,就有关行政争议达成和解的审理方式。
第四条行政复议案件应注重调解,调解应遵循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复议案件的下列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调解:
(一)对行政执法部门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事项;
(二)因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事项;
(三)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指派负责人参加调解,并可另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代理人有权进行调解。
第七条参加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调解;
(二)提出或否决调解方案;
(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第八条参加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法定依据和真实的证据材料;
(二)遵守调解纪律;
(三)服从行政复议机构安排;
(四)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
第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载明主持人、参加人、争议事项、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应当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十条行政争议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生效。
第十一条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中止行政复议审理。待行政复议调解书执行后,行政复议案件终结。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监督行政复议当事人自觉履行调解书。
第十三条行政复议当事人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前一方或双方反悔,或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终止调解程序,恢复审理,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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