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工发〔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1.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汕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汕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来源:作者:时间:2011/01/05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就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征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个人2002年6月底工资为基数,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应缴金额,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
二、由于各单位已于6月份按原缴费标准申报缴纳7月份个人养老保险费,因此各单位从8月起按新年度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生成人员8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以2002年6月底人员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为基数,按8%计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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