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社工发〔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1.1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开发区劳动人事局:
在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发生工伤,在国家尚未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工伤认定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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