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对企业倒闭风险的应对措施包括哪些?
(一)树立正确的破产观
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为主要配置资源手段的经济形式,它的运行过程自始至终是一个充满竞争的过程,它要求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的需求配置资源,它鼓励先进淘汰落后,这就必然造成部分市场主体因不适应市场要求而退出市场机制。在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企业是以相对独立的产权主体身份参加市场竞争的。由于产权是相对独立的,具体化在某个个人或集团身上,市场竞争的风险也就是这些产权主体的风险。当一些市场主体配置资源不当,它必然遭淘汰,从而退出市场竞争,也即走向破产。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破产具有客观必然性,而树立正确的破产观,对强化市场主体的竞争和风险意识,建立进退有序的市场机制,规范企业破产工作十分重要,也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树立正确的破产观,一方面要求在实施企业破产中始终以市场为导向,以盘活企业闲置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发展生产力、维护社会信用、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机制为目标,坚决摒弃“破产逃债”、“甩包袱”、“为破而破”的思想,做到以“破”促“立”;其次,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它要求企业破产以合法性为前提,严格依照破产法以及相关法规、政策进行,尽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同时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力戒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第三,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企业破产中出现的问题,力戒急功近利,搞短期行为和利益驱动;第四,要加大对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破产法律制度价值和功能的认识,增强各利益主体尤其破产企业职工的风险意识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以确保破产工程依法、顺利实施。
(二)弱化企业破产实施中政府行为的功利性,强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判权,依法界定破产工作的政府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
破产工程是一项司法和行政职能兼具,司法行为与行政行为交互的工程,就企业依法破产还债、维护社会信用而言,它是一项严格的司法活动;就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及其它社会问题的处理而言,它又是一项政府工程。因此,正确界定企业破产工作中哪些属于政府职能、哪些属于法院职责,十分必要。破产裁判权是人民法院审判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破产申请的审查与受理、破产宣告、清算组的组成、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财产清算及依法处置等都必须在人民法院的主持或监督指导下进行。作为社会管理者和行政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应避免介入人民法院具体的司法活动,作为企业投资者或所有权人的行政主管部门,也无权处理其投资实体的破产事宜,均只能依据破产法律、法规行使其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范围。
(三)建立畅通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机制
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的情况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只能由国家干预解决。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始终应采取得力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协调各方面关系,妥善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重新就业及其与之息息相关的权益问题。当前应迫切建立畅通的职工安置机制。
1、建立有效的职工安置机构。职工安置机构改临时组成为相对固定。安置机构的工作人员采取临时抽调和相对固定选调的形式组成,即从企业主管部门产生的工作人员属于临时性的,安置工作完成以后即退出安置机构;从政府其他部门选调的人员相对固定,选择法律、政策熟悉,工作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人员负责所有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后的职工安置工作,同时要制定比较完善的职工安置工作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破产法以及与职工安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教育培训等,提高安置工作人员素质。
2、明确职工安置职责。职工安置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正常生活和重新就业,维护社会安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明确职工安置职责,一方面要界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责任主体,即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破产安置机构负责进行;二是要界定职工安置工作的范围。具体如下:(1)与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关系及安置合同;(2)处理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计划生育等与职工管理相关的行政工作;(3)向职工宣传安置政策、接待、处理职工信访等工作;(4)处理与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的其他工作。
3、以职工的妥善安置作为申请破产的前提。今后企业申请破产,应当提出完善可行的破产工作预案,其中有关职工安置的预案必须详细具体。这样把职工安置工作前移,一方面可以为破产提供可行性研究,有利于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对是否破产作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对决定破产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提前规划,这样既可以降低破产工作成本,提高破产工作效率,又可以防止实施企业破产因职工安置问题而引发不稳定因素,确保企业破产的顺利实施,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
4、设立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资金专用帐户。将所有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经费集中起来,组成政府职工安置基金。企业破产如果需要安置职工,则按照政府制定的统一安置费用标准,在基金中列支。这样可以避免不同企业破产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不平衡、标准不统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确保破产的企业职工都能得到平等、妥善安置。
(四)杜绝部门利益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企业主管部门借破产谋取不当利益的现象,实践中应采取以下措施:1、职工安置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职工安置费用必须经过职工安置机构讨论通过并报政府同意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支付。2、加强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对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职工安置机构的工作进行适时监管,对借破产谋取不当利益的人和事,一经发现,坚决查处。3、对职工身份、安置费用标准以及工资、医保、社保费用标准进行张榜公布。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实事求是地确认职工身份,依法公正地确定和分配职工工资、安置保险费用等;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企业主管部门和职工安置机构安置职工行为进行监督。
二、破产认识误区有哪些?
1、破产就是逃债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作出某种宣告,并依法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分配的行为,是一种积极的清偿债务的行为,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信用,促进资源合理配置。企业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依法可以申请破产,但破产不是还债的唯一途径。能够通过加强管理、深挖潜力、调整产业结构或企业改制等方式盘活资产、激活的企业,就不应该选择破产之路,否则,就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2、破产就是甩包袱
企业经营亏损,必然带来企业职工工资、医保、社保金被拖欠,职工生活难以保障,再就业困难,直接引发职工上访等诸多社会问题。面对这些社会问题,一些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束手无策,于是申请企业破产,通过破产来“甩包袱”。破产固能可以甩掉上述包袱,但抱着“甩包袱”的目的和心态来破产,就背离了破产制度设立的积极意义。
3、为破而破、一破了之
破产从经济学角度讲,是企业经营不善、成本过高、效益低下的体现,也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失败的证明,直接表明经济资源配置不当,应当予以重新安排。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破产既是企业的终结,又是经济资源得以重生的开始,是经济摆脱困境,再造辉煌的一个转机,具有积极意义。
4、轻债权人利益
企业破产,社会首先关心的也是顾虑最多的问题是下岗职工安置问题。由于政府的公益目标与心理的影响,使许多人对破产工作的效能产生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错位,认为破产就是要解决好职工问题,职工不上访、不闹事就是实现了稳定,达到了破产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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