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家庭共有财产共有人的权利
1.平等的所有权
各共有人对于家庭共同财产一律平等地享有所有权,不得歧视任何共有人。
2.共同处理权和单独处理权
共有人对家庭共同财产都享有共同处理权和单独处理权。
3.代表权和推举权
全体共有人可以推举一名共有人作为全体共有人的代表。该代表人享有代表权。
4.物权请求权
包括所有物被他人非法侵占时的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物受到妨害时的妨害排除请求权以及所有物有收到妨害之虞时的所有物妨害预防请求权。
5.在家庭共同财产上设置负担的权利
此权利应由全体共有人协商一致,由有代表权的共有人与他人以法律行为设立。
6.共同管理权
家庭共有财产的管理,原则上由全体共有人进行,也可以由家庭中具有代表权的共有人代表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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