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补偿不合理时如何维权
时间:2023-05-08 11:45:20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不服的,可以向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吊销、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拒绝或者不答复的,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定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对征收征用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农村土地经营权;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义务;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社会保险金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不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政府征用土地的程序是什么。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征地的目的、地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书面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接到通知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种、种植、修建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不予补偿。

2。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等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的权属、类型、面积,以及土地附着的土地的权属、类型、数量。调查结果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土地附着物的产权人、各市拆迁办共同确认。三。组织征地听证会。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他们有权就被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渠道申请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划制定的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该协议作为征地报告的必要组成部分与征地量一并上报。5。除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的征地审批事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公告被征地村组的征地审批事项。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应当配合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集体组织内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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