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该议定,一天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一天工作时间之一半,正式上班时间加加班时间一天不得超过12个小时,一个月连续加班不得超过7天,加班时间一个月和一年分别不得超过30个小时和200个小时。一年加班时间200小时以上至300个小时适用于:加工生产纺织、皮革、鞋类等出口产品,加工农林水产品,电力、通信、炼油、排水、供水等行业;其他系在解决紧迫不可拖延工作之情况下。
加班时间薪资计算方式为:
上班天,加班薪资至少=正式上班薪资*150%
周末休息时间,加班薪资至少=正式上班薪资*200%
假日、国定假日,加班薪资至少=正式上班薪资*300%(未含假日、国定假日劳工本来享有之薪资)
该议定令规定,雇用高年龄劳工在笨重、毒害及危险工作场所工作要满足下列要求:
(1)被雇用之劳工至少有15年以上之资深经验;
(2)有法定规定之职业证书或技师人证书;
(3)健康情况符合卫生部之规定;
(4)临时性使用;
(5)雇用时间不超过5年;
(6)每年定期健康检查至少2次。
第45/2013/ND-CP号议定将于2013年7月1日起生效,同时取消所有与其不符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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