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于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要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其中,由于合同期满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可以分为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是合同期已满,用人单位有意继续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第二种是合同期到期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第三种是合同签订的时候,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就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不得终止的情形:
(一)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59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