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和损害赔偿一般不可以同时适用。
一、违约金和滞纳金是否可以同时适用?
一般可以同时适用违约金和滞纳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滞纳金是对不按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税款一定比例的款项。当事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互相不影响。
二、可以同时要求违约金和人身损害赔偿吗
违约金和人身损害赔偿不能同时并用的。对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既可以约定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损害赔偿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三、合同中违约金与赔偿损失是否可以同时主张
合同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可以同时主张。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如果对同一违约事实同时适用约定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那么赔偿的数额将超过造成损害的数额,此时之违约责任则具有惩罚性,不符合“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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