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行为人对于他人人身侵害的赔偿,必须以因侵害人身而引起的财产损失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人身的侵害只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时,行为人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对人身的侵害没有引起财产上的损失,行为人不负民事责任。因此,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时,要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做到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处理。
(一)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事赔偿责任既然是一种财产责任,那么责任范围的大小一般来说应当以财产损失的多少为依据。法律规定赔偿责任的根本目的,一方面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在于补偿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只要行为人由于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人身损害而使其遭受财产损失,又具备直接因果的,就应该全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但是,在适用这一原则中必须注意赔偿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因被侵权直接造成的伤害而引起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因伤、病就医的住宿费和交通费等,不能随意扩大赔偿范围。所谓全部赔偿只是指合理的损失,对于不合理的损失不予赔偿则是理所当然的。
(二)共同致人损害的责任范围
两人以上共同致人损害,它的特征是几个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有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过错,同时各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正是造成损害的不可分割的原因。在确定共同致伤害的责任范围时,一是应按各个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轻重,分别按比例分担;二是各个加害人之间应负连带责任。不能只考虑各个加害人的按份分担,而在某一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时,使受害人的财产得不到全部补偿。一个加害人无力偿还,其他加害人都应共同负起他对受害人所负的那一份责任。
(三)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
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不仅加害人有过错,受害人也有过错,即所谓混合过错。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双方所负担的责任的大小应以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这样确定,实际上就是把不是由加害人的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不让加害人负责,而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在这里,加害人只负责由于自己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确定混合过错的责任范围时,还有一种情况应当加以注意,就是在一定情况下,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作为免除加害人责任的根据。但是,这种情况只有在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加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四)考虑当事人经济状况的原则
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效力,但法律的强制还必须从实际出发,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就应当全部赔偿;如果行为人的经济状况不好,全部赔偿后将使本人和其家属的生活陷于极度困难,即可根据情况酌情减少赔偿。
(五)未成年人对他人造成损害时其监护人的责任范围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不足的人,对于这些人因违法行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并造成财产损失的,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由监护人负完全的财产责任,因为这种责任是由于他的疏于管教义务而引起的。只有对于那些已经独立生活,并有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才可以免除监护人的责任。
此外,处理损害赔偿案件,要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坚持以调解为主的方针。同时在审理过程中,要对当事人进行道德风尚的教育,教育双方互谅互让,多做自我批评。最后,还要认真执行调解协议、判决和裁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处理好这类案件,将会有助于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整个社会的团结和治安秩序的好转。刘保全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哪些
1、主体的复数性。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单独侵权行为的首要特征是其主体构成上的复数性。复数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而单独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为一人。
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5、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全文2.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