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计算方法:详细一览表告知
时间:2023-07-07 15:33:30 2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规定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8、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

9、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1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1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吉林省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桦甸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文件整理。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项目类别

基数

标准

资金来源

备注

停工留薪期内

停工留薪期

按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1-12

个月

伤情严重,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因薪

工期

死内

亡因

停工

工死留亡

丧葬费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月工平均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医疗费用

药品目录内

100%

工伤保险基金

1、挂号费2、住院费3、医疗费4、药费;药品目录外单位支付

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配偶

职工本人工资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

1、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2、按月发放;

3、其待遇每3年调整一次;

住院伙食补助费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70%

用人单位

其他亲属

30%

工伤保险基金

转院费用

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00%

用人单位

经批准:交通、住宿费用

孤老孤小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10%

工伤保险基金

停工留薪期工资

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标准

100%

用人单位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支付。

一次性工

亡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6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

护理人本人工资;没有按社平工资

100%

用人单位

社平工资20.92住院天数

停工留薪期满

一级

本人工资

90%

工伤保险基金

1、按月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按最低工资补足2、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3、伤残津贴每3年调整一次。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满后死亡

工伤保险基金

享受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二级

本人工资

85%

工伤保险基金

特殊情况

交通事故或其它伤害

首先按各类事故处理规定获得赔偿后,不足工伤保险待遇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三级

本人工资

80%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本人工资

75%

工伤保险基金

因工外出意外失踪的

1、从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对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3、生活困难的,可预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4、法院宣告死亡的,享受工亡待遇。

五级

本人工资

70%

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难以安排适当工作的按月付;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费;3、伤残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级

本人工资

60%

用人单位

96前

年发

9生

月工

30伤

日的

伤残补助金

一级

每月

55元

原支付渠道

1、关闭、破产企业;或用人单位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可一次性支付,其标准为:96年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减去已领取的伤残补助金总额。

2、1996年桦甸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25元。

二级

每月

50元

原支付渠道

一级

本人工资

2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次性支付

三级

每月

45元

原支付渠道

二级

本人工资

2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四级

每月

40元

原支付渠道

三级

本人工资

2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五级

每月

35元

原支付渠道

四级

本人工资

1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六级

每月

30元

原支付渠道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七级

每月

25元

原支付渠道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八级

每月

20元

原支付渠道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九级

每月

15元

原支付渠道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十级

每月

10元

原支付渠道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1996年10月

1日

2003年12月

31日

一次

性伤

残补

助金

1、已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不再重新计发;

2、未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标准为: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乘以《条例》规定的不同伤残等级人员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月数。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工伤保险基金

一医

次疗

性补

工助

伤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6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2003年12月31日前受工伤,2004年以后鉴定或复查为一至四级的

办理退休手续前,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

九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一就

次业

性补

伤助

残金

五级

本人工资

14个月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级

本人工资

12个月

用人单位

七级

本人工资

10个月

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

2、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2003年12月31日前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2004年以后死亡的

参加工伤保险的:1、丧葬费由养老保险基金按原标准支付,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

基金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

八级

本人工资

8个月

用人单位

九级

本人工资

6个月

用人单位

十级

本人工资

4个月

用人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

性赔偿办法

赔偿基数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范围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2、标准:一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3、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定级之后护理费

完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工伤保险基金

1、经劳鉴会确认护理依赖程度;

2、每3年调整一次。

大部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40%

工伤保险基金

部分不能自理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0%

工伤保险基金

辅助器具

国内普及型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工伤康复费

符合三个目录标准

工伤保险基金

注:1、本人工资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用人单位没有按受伤职工本人实际工资缴费,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后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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