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合同无效时如何确保从合同有效
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无效。从合同的主要特点在于其附属性,即它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并生效为前提。
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关系:
(一)主合同不能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效成立;
(二)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也不能单独存在;
(三)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将失去效力;
(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亦随之终止。
二、主从合同的效力关系
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区分,主要意义在于认识二者在效力上的关联性和从合同的从属性,即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成立和生效的前提;主合同转让,从合同不能单独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从合同也失去效力;主合同终止,从合同也随之终止。
三、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问题
(一)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独立性。从合同,又称附属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主从合同的关系是基于内容上的彼此实质联系,又多体现在确定合同效力、诉讼时效和反映依存关系等方面。
(二)主从合同均为合同,均需符合合同的要件,具备合同的一般特征。而且合同属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综合同体,从合同从效力等方面附属于主合同,基于权利的可放弃性及选择性,主合同权利人即可以选择一并起诉或申请仲裁从合同当事人,也可有先后顺序,抑或放弃权利,因此,在有先后顺序的情况下,且从合同无仲裁管辖约定的情况下,仍要受主合同仲裁管辖的约束就明显不合法,也不合逻辑了。
(三)另,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可见,合同争议解决条款是独立存在的,从合同当然可以独立选择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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