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3-06-10 16:54:04 3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国家或我省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国债资金、车购税、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项存款,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全省各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五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督工作;各市县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建设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和配置合格的会计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八条省交通厅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再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划拨建设资金。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拨付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九条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金使用范围和规定执行。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致富农村公路建设款,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建设和管理单位不得拖欠农民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条支付建设资金,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施工单位(亦称承包人)应在每月末向建设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驻地监理提交由施工单位确认的已完工程量和计价款月报,详细说明在本月应收取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二)监理工程师收到工程计量月报后,应对承包人所列举完成工程量、数量、价格及取费方法和标准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批准的施工图设计预算和施工承包合同,并在规定的时间汇总编制计量月报,签署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以及应支付数额的意见。

(三)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计量月报审核签字后送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对计量的准确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严格把关,填制工程项目支付书,审批拨付工程款。支付证书经建设单位主要领导签批后送省厅拨款。

(四)省厅财务部门对报送的工程项目支付证书进行复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报厅领导核批,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最后送省会计中心核算站审查付款。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要及时按月进行计量,依据计量金额控制拨款,对各标的拨款比例应保持均衡,拨款工作要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工程计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预留5%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再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工程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和审查工作,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没有编制出决算报告、项目未清理完毕以前,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有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省交通厅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负责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第十八条省交通厅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是否按合同规定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用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六)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十九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精神,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2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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