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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2020-03-01 420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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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农户建房,是指由村民以户为单位,自行申请宅基地建造住房的活动。 (三)集体建房,是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受村民委托,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住房的活动。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村宅基地使用的主管部门;区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使用的具体管理。 市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规划、用地的主管部门;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用地管理,镇(乡)土地管理所作为其派出机构具体实施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主管部门,并负责农村建筑风貌的引导;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和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镇(乡)人民政府受区规划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农户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农户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进行农户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绿化市容、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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