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建设资金安全、有效的使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重点项目财务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以及开户银行。
第二章资金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承包人必须在XX筹建处指定的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如在未经核准的银行开户,XX筹建处对其将不予拨付款项。
第四条承包人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应按规定向开户银行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开户银行应及时办妥开户手续。
第五条
开户银行应依法为承包人保密,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部门和XX筹建处管理规定需要外,不准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承包人的存款。针对银行新开展的业务,开户银行有义务对承包人财务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
承包人申请撤销账户,需向XX筹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同意。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无误后,交回各种重要空白票据、凭证、开户许可证,方可办理销户手续。
第七条承包人的账户只能办理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业务,不得出租或转让。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拨付与监督
第八条建设资金的拨付依据:
XX筹建处支付开工预付款时,依据以下有关凭证手续:
1、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
2、手续齐备的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
3、XX筹建处签发的拨款通知单。
XX筹建处每月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时,依据以下有关凭证手续:
1、本工程相关的合同文件。
2、手续齐备的由监理工程师签证的中期支付证书以及作为其附件的付款申请、合同工程月计量申报表、清单支付报表等计量支付手续。
3、建筑业发票。
4、XX筹建处签发的拨款通知单。
第九条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建设资金的拨付程序:
1、业务科室审核。工程科、合同科根据工程进度、合同等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后,在拨款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2、财务科审查。经业务科室审核同意后,财务科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在拨款通知单上签署意见。
3、副处长核批签字。副处长对结算凭证进行核批,并签署意见。
4、处长审批签字。处长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批后,财务科付款。
第十条资金的拨付期限:资金的拨付期限与《XX高速公路筹建处工程计量支付实施细则》中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十一条建设资金的监督:
XX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实行重大事项公示制度,对工程的计量、资金支付情况在XX工程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中进行公示,并接受全体参建单位和社会的监督。
各参建单位应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建设资金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为了保证本项目资金正常运行和安全有效使用,本项目资金采取封闭管理的模式,即资金的监管应在XX筹建处和指定银行系统内进行。
第十三条XX筹建处、承包人、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XX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监管协议书》,以此规范资金使用行为。
第十四条
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核算体系;配齐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成本,严禁乱挤乱摊成本,正确反映工程成本和财务成果。
第十五条
承包人必须据实计量编制合同月支付报表,经监理单位审查,报XX筹建处审查同意后,据实结算;承包人不得以高估冒算、虚报工程进度的方式套取资金。
第十六条
承包人使用工程款,应依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每月资金使用计划。月资金使用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报送XX筹建处,经XX筹建处许可后,作为次月承包人用款的依据。XX筹建处于每月五日前向各开户银行提供经许可后的各承包单位月资金使用计划,开户银行要严格按照月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七条
XX筹建处支付的工程款,承包人应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承包人违反规定用途转款或用款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把信息反馈到XX筹建处,并按XX筹建处要求拒绝办理付款业务。
第十八条承包人的财务收支必须接受XX筹建处的监督,XX筹建处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包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为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承包人在承建的工程交工验收之前,未经XX筹建处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转移资金。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协助XX筹建处审查、查询承包人出具的合同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确保保函真实有效。
第二十一条
开户银行要建立资金管理台帐,对承包人的用款情况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XX筹建处提供承包人的用款情况及流向报告。对于XX筹建处支付给承包人的资金,银行应定期、不定期的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资金使用中的问题,及时将情况报到XX筹建处。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违反上述规定或套取建设资金,XX筹建处将要求开户银行停止承包人银行账户的对外付款,并通过履约保函追回流失资金,同时处以10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者,
XX筹建处有权中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开户银行对承包人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XX筹建处许可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开户银行须向XX筹建处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经XX筹建处许可用款金额的1%。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相关单位应及时向XX筹建处反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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