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报送我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妥善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凡在本省内因生产安全发生人员死亡的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三)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或个人;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程序及要求
(一)一般事故的发生,由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政府。
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二)重大事故的发生,由处理事故单位、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人)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政府。
所属市、县政府在12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三)特大事故的发生,由处理事故单位、所属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发生事故单位(人)立即报告所属市、县政府及省政府。
所属市、县政府在事故发生后8小时内写出安全事故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四)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事故除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告以外,同时要按照本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及内容报送相关单位。
四、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电话,并对外公布。事故报告必须实事求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省政府总值班室联系
电话:65342277、65342162
传真:653425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
电话:65333006、65320006
传真:6537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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