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16:51:16 3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一日

海南省城镇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二00四年五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城镇绿地建设,规范绿地植物配置,优化绿地植物种植结构,丰富城镇景观,充分发挥绿地生态功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政策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城镇规划区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城镇绿地植物配置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植物生态适应性原则;

(二)乡土树种为主原则;

(三)生物多样性原则;

(四)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相结合原则;

(五)乔木为主,乔、灌、藤、花、草科学合理配置原则。

第四条城镇绿地规划设计,既要体现海南热带风光特色和地方文化风格,又要符合海南气候特征,便于养护管理,形成“城在林中、林在城中”的绿化格局。

第五条各类绿地的地形设计应科学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有利于植物生长,有利于水土保持,降低建设投资和养护管理费用。

第六条各类绿地应具备大树生长的立地条件,保证其必需的营养条件和生长空间,不能设置影响大树生长的地下设施。各类绿地的植物配置均应处理好与地下管线的关系。绿地中的硬质铺装,应尽量采用有利于植物生长的透气透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七条绿地中应丰富地被植物,实现地面全覆盖,提倡耐旱和野生地被植物的利用。草坪建设要具备灌溉和其它养护条件。

第八条建设或改造现有绿地,必须有效保护和充分利用现状树木花草,特别是大树、古树和名木。不得随意砍伐、更换行道树等城镇绿化树木。

第九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结合现状采用多种配置形式,按植物自然生态结构和群落结构科学配置,力求上层大乔木、中层小乔木和灌木、下层地被植物,扩大绿地复层结构比例。乔、灌木覆盖面积占绿地总面积70%以上。

第十条城镇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乡土树种比例应占总树种60%以上。选定骨干树种要突出植物多样性。

(一)500平方米以下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种;

(二)500-2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20种;

(三)2000-5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40种;

(四)5000-10000平方米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70种;

(五)10000平方米以上的绿地,植物种类不少于100种;

第十一条城镇绿化植物材料应由生产基地培育,不得直接从野外取用。

第十二条城镇绿化植物种植要选用适当规格苗木,做到近期效果与远期效果相结合。原则要求速生乔木选用胸径6-10厘米规格的苗木,慢生乔木选用胸径8-12厘米规格的苗木。苗木要求带冠,冠形要匀称。严禁移栽古树名木,特殊原因需要迁移的要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境外的苗木、花卉、种子和其他绿化物种,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引进。

第十四条城镇绿化设计中的植物名称,应使用标准的中文名称及拉丁文学名。

第十五条城镇公园绿地,特别是城镇中心区公园绿地,应以乔木为骨架,复层配置,增加单位面积内的绿量,注重植物的群体美和林冠线的节奏变化,局部可设置适当的开敞空间。树种选择丰富多样,突出其景观和遮荫功效。

第十六条休闲、景观为主的广场绿地,绿地率应达到65%以上,其它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尽可能提高绿地率;广场绿地植物配置应符合公园绿地的控制要求。铺装场地应从气候条件和功效需求出发,预留栽植穴,形成部分林荫覆盖硬地空间。已建成的大面积铺装和草坪广场,要从调整规划设计入手加以改造,按指标要求补种适当规格乔、灌苗木。

第十七条防护绿地,应结合近郊农业结构调整,种植形式以乔木为主,乔灌结合,多种植或利用野生地被,达到林下地面覆盖。树种选择要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根系较深、萌芽力较强、抗倒伏的乡土树种。避害设防的绿地,植物选择与配置,可根据特定功能要求设计、实施。

第十八条生产区域绿地面积应不少于城镇建成区面积的2%。根据其功能需要进行适当分区,开发、培育海南乡土树种,并大量储备城镇绿化常用的大乔苗木。

第十九条居住区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35%。植物布置应充分考虑住宅的通风、采光、隔热、私密等特定功能要求,高层、中高层住宅的绿地设计应充分考虑鸟瞰效果,满足高楼居民的俯视要求。应多植庭荫树,适当配置色叶植物、香源植物、保健植物、花灌木和多年生花卉,地被植物应选择管理粗放的观赏性品种,宜用藤本(攀援)植物等进行垂直绿化,以增加绿量、丰富建筑物的立面效果。儿童、老人活动场所禁用有毒、有刺、带尖及易引起过敏反应的植物材料。

第二十条机关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应根据用地性质和环境特点,选择适宜树种。可适当引种边缘性、观赏性、功能性强的树种。绿地率应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城镇绿化规划指标要求。

第二十一条宾馆、饭店等旅游酒店设施和体育馆、文化馆等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40%。树种选择应与建筑的性质和形体相结合,植物配置、构图意境体现本地特色,注意植物的时相、季相、景相的统一。

第二十二条城镇道路原则上必须栽植行道树。红线宽度大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30%;红线宽度在20-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20%;风景旅游区、度假区及滨海、滨江、滨河的道路绿地率不小于40%。各类分车带以及步行道外侧绿化带,乔灌木种植面积应占绿地面积的80%,其余为非林下草坪和其它地被植物。行道树应按照《海南省城镇绿化行道树常用树种名录》提供的树种,选择根深、干直、冠大、分枝点高、生长期长、耐修剪、抗病虫害的乡土树种。

第二十三条交通岛绿化应保证行车视线通透。中心岛绿地应保持各路口之间的行车视线通透,布置成装饰绿地。立体交叉绿岛应种植草坪等地被植物,草坪上可点缀树丛、孤植树和花灌木,桥下应种植耐荫植物、攀援植物,并对桥体进行垂直绿化。导向岛绿地应配置地被植物。

第二十四条风景林地、城边林等其它绿地的绿化应注重其自然生态性,选种观赏花果等乡土树种,以丰富林相,发挥其生态及观赏效果。

第二十五条地下车库、地下建筑覆土顶面标高相对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不大于1米,平均覆土厚度不小于1米,乔、灌木种植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70%,绿地率按100%计;平均覆土厚度小于1米,灌木及地被配置为主,绿地率按30%折算。

第二十六条停车场周边应种植高大庇荫乔木和隔离防护绿带;停车场内应结合停车间隔带种植高大庇荫乔木。林荫停车场及嵌草铺装停车场,绿地率按绿地面积(乔木种植穴、灌木和地被长成后实际面积)的20%折算。

第二十七条倡导立体绿化。城镇各类房屋、立交桥和其它建筑物、构筑物,有条件的应进行垂直绿化和顶面绿化,扩大城镇绿化覆盖面积。立体绿化宜选择适应性强的小灌木、攀援植物和地被植物。

第二十八条各类城镇绿地植物的配置除遵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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