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琼府[2002]7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海南,仍按政府有关规定使用。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到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实现再就业。
第二十八条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吸纳及新办服务型企业招聘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主业与辅业分离或辅业转制兴办的经济实体分流富余人员,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按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费政策;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增加再就业培训投入,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技能;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规范劳动力市场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应当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劳动主管部门审查,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凡是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安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实施改制、关闭、破产工作。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经济贸易厅会同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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