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的5种类型
按登记的时间和任务不同,土地登记的类型可分为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其他登记。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的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需要进行土地总登记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从未进行过土地登记的地区,二是原有登记需要全面更新的、如大规模土地整理或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等需要对原已登记过的区域进行全面的重新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进行的统一登记,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确权。初始登记的主要作用在于确定土地权属、完备地籍资料。
变更登记是指已经登记的土地权利以及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对变化内容进行的补充和修正。可见,变更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改变,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
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当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可申请更正登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当事人签订土地权利转让的协议后,可以按照约定持转让协议申请预告登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将(预)查封的情况在土地登记簿上进行的记载称为(预)查封登记。
土地登记的原则
为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土地登记公信力,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的原则,土地登记必须依法进行。
属地管辖的原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个要求:一是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坚持统一性,在一个登记区内只能有一个土地登记部门来登记,不能由两个或几个土地登记部门来登记;二是土地登记资料应当保持完整性。同一个登记区内的土地登记资料,只能由一个土地登记部门来建档保存,而不能由两个或几个土地登记部门来分别保管。
申请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登记,一般应由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变动当事人向土地登记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审查的原则,土地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的结果必须进行审查。
公示的原则,土地登记要向社会公众显示和公开。这不仅表现在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供人查阅,而且还贯穿于土地登记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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