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是指具备票据法规定的特定要件和特定款式,能够发生、变更、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的分类:可区分为基本票据行为和附属票据行为二类。基本票据行为仅为出票行为,又称主票据行为。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保证、参加等,又称从票据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背书:背书人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承兑: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保证:保证人对特定的票据债务人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票据行为。
11票据行为的特征:
(1)票据行为的要式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签章;
②书面;
③款式。
(2)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行为独立产生效力;
②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应持有、提示票据,证明转移的连续性,不负其他举证责任;
③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基础关系对抗非直接当事人的持票人。
(3)票据行为的文义性。体现在三方面:
①票据债权人不得以票据文义没有记载的内容主张票据权利;
②除直接当事人以外,票据债务人不得以票据文字没有记载的内容抗辩票据权利;
③票据解释原则的限制。
A.外观解释原则B.客观解释原则C.有效解释原则。
(4)票据行为的独立性。
体现在:
①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发生,不因某一票据行为而当然发生其他票据行为;
②各个票据行为均独立有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的有效而当然有效;
③各个票据行为一般也仅因自身的原因而无效,不因其他票据行为无效而当然无效。
(5)票据行为的协同性。
12票据记载事项的分类:依效力的不同分为:
①必要记载事项;
②任意记载事项;
③不得记载事项;
④不具有票据效力的记载事项;
⑤不具有任何效力的记载事项。
13票据代理的形式要件:
①票据代理关系必须显示于票据上;
②代理关系必须写明被代理人名称;
③代理关系必须由代理人签章;
④代理关系必须表明代理意旨,即必须具备代理意旨文句。
14票据代理中无权代理的要件:
①无权代理的行为必须被记载在票据上;
②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签章;
③必须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并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章;
④必须是票据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⑤必须是无权代理行为没有瑕疵。
15票据代理中的越权代理:是指票据代理人虽然有票据代理授权,但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票据代理。其要件:
①越权代理行为须显示于票据上;
②须有票据代理授权;
③必须是已超越票据代理的授权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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