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互换口头协议不能要回土地。土地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由个人或集体使用或者承包。政府确定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根据档案确定的,不能依据私主体之间的口头协议对土地使用权属随意进行变更、要回土地等。
土地互换后可以要回来吗
需要视具体情况确定。
接下来我们看一个案例
孙*光和路港是同一个村的村民,孙*光承包了一块10亩的土地,路港承包了一块8亩的土地,由于路港承包的土地的地质较好,并且离孙*光的家更近,2010年,孙*光与路港协商,将各自的土地进行调换,双方签订了书面的互换合同,但是并没有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双方也没有到发包方进行备案。
2013年,孙*光由于在新的宅基地上建设了新房,房子离自己原来的10亩地更近,于是向路港提出,要求双方调换回土地,但是路港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解读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本案中,孙*光是否有权利要回自己原来的承包地呢
承包方在取得土地经营权后,可以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他人无权干涉,所以孙*光与路港之间于2010年调换土地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双方到发包方备案。”这说明,备案与否并不影响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效力。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17条也规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这里说的是可以,并不是应该,这说明,不办理土地经营权证变更登记的,并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效力。
本案中,孙*光与路港的土地互换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所以说,孙*光如果要求路港返还土地,必须征得路港的同意,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调回。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对方是不能要回土地的,因为合同是有效的,双方需要诚意善意的履行。当然,当事人可以申请他人调解。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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