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扩大行政诉讼法的适用。行政诉讼法现有的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后,增加检查一般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予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在当前行政法制不完善的背景下,完善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将地方各级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准立法或正常决策程序制定的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范的切实可行的一般规范性文件视为合理补充和延伸法律和构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必要组成部分,适用于行政审判合法性审查。在行政案件审理中,只要具体行政行为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符合立法精神和行政目的,就应当认定其合法性或者具体有效性,并予以支持。二、扩大行政判决方式。司法审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保障,不应因诉讼程序而给予平息诉讼和正确、及时、有效的维权障碍。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此外,行政诉讼本身具有第二次适用行政法规范的特点,行政判决应注重功效,促进程序审查与实体裁决的紧密结合。为了体现司法审判的公平与效率主题,避免行政判决形式带来的各种问题,应纠正和完善行政诉讼法现有的判决方法。一是增加实体确认的判决方式,在查明事实、核准证据后,直接适用行政法确认法律关系;二是将撤销判决的并列强制理由修改为单项待定的理由,重点考察结果,即因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造成事实认定不清、无法依法公正裁决、滥用职权、撤销判决。
环境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环境行政诉讼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原告,以环境行政管理机关为被告的诉讼。环境行政诉讼是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一样,其原告都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被告则是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的环境行政主体。
(2)环境行政诉讼由环境行政争议引发。环境行政争议是指环境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环境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争议双方是环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争议针对的是行政主体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核心在于确认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环境行政争议是启动环境行政诉讼的诱因和环境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内容。
(3)环境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审理行政争议案件的核心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对行为的事实认定以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4)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广泛。由于环境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广泛,环境行政诉讼的被告范围也较广泛,包括负有环境保护和资源、生态保护职责的机关。例如,环保、海洋、港务、渔政渔港、交通、水利、铁道、民航、土地、农业、林业、矿产管理机关等。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有关环保保护行政诉讼的程序,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严格基于实际的行政诉讼请求来办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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