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损失是因为违约方需要以金钱的方式来补偿受损方的一种责任形式。而赔偿损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违约责任方式,有着非常明显的救济功能。从损害赔偿是发生了侵权损害承担赔偿损失,涵盖面比较高;而赔偿损失的特征是具有补偿性,一定的随意性。损害赔偿承担的责任分别有人身损害,损害赔偿因伤致残,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等。
在实践中,精神损害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和痛苦远远大于身体上的痛苦,如果受害人遭受了精神损害的,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两个概念非常常见,那么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什么区别?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什么区别
精神损害赔偿的特征
1、请求权的请求权的专属性。所谓请求权的专属性,指的就是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只能由受害人来行使,一般不可以让与或者继承。由于精神损害赔常常依附于特定受害人的特定权利,只有在其特定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并且达到一定的程度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根据我国《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权利,他们都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在原权利具有专属性的前提下救济权利也有一定的专属性。
2、精神损害赔偿因素的多元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所考虑的的因素有很多。第一,从赔偿标准看,就有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第二,从基本结构上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还应根据人身权益、财产权与精神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考虑。第三,从主观要件上看,还应该根据加害行为与受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是过失来判断。第四,从侵权行为发生的本身看,侵害的地点、场合、时间、手段等均应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考量因素。
3、赔偿数额的不确定性。精神损害系自然人意识机能之反应,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主观性,根据损害赔偿的全部原则,精神损害赔偿亦有主观性。正是这样的主观性,导致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有不确定性,即不能就同一损害事实直接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即使规定数额,也须有变动的可能。而且就其功能而言,主要是为了弥补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而用多少金钱替代补偿,也无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受害人、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范围、金额确定等诸多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我国法律上没有精神损害赔偿金这个概念,在法律上的概念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精神损害而赔偿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实质上是一个意思,没有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4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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