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权与破产债权的区别如下:
一、履行债务的意愿不同。普通债权是当事人依照一定的法律事实,由合同或者民法享有的权利;
其履行由债务人根据债务内容自愿完成,破产债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应通过破产程序进行清偿。
二、不同程度的债务履行。债权人的权利是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或者不行为来实现的,一般不受债务人财产的限制,债务人在完成特定行为时必须如数完成义务。
破产债权受债务人财产即破产财产价值的限制。破产债权人只在破产价值内履行债务,或如数履行.或不如数履行(比例偿还),甚至根本不履行。
三、条件不同。债权人在享有债权的同时,往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破产债权人在债务关系中履行义务后享有财产请求权,债权是取得破产债权的前提和条件。
普通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
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
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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