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别管辖的变通规定与指定管辖
时间:2023-04-25 10:13:13 29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原告提起的诉讼的案件是由那一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级别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就案件的级别管辖而言,一般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重大。复杂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相关法律知识:

1、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2、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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