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级别管辖恒定
级别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级别管辖。
有关级别管辖之规定主要在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由于“重大”、“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等概念缺乏操作性,
实践中,法院一般以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金额来确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北京市规定诉讼标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W公司依据此规定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W公司在诉讼中增加了诉讼标的金额,增加后的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500万元,依据管辖恒定原则,该案仍然应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不得交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什么是地域管辖恒定
地域管辖恒定是指第一审法院对已系属的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案件就自始至终由其管辖,不得因确定管辖权因素发生变化而改变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较为复杂,特别是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这是当事人起诉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之一。在立案审查时,只要明确谁是被告就可以了,至于这个被告是不是符合条件的被告,在起诉时无须确定,因为被告是否符合条件,一般只有经过审理才能确定。但在审判实践中,有时原告为了自身利益,设定一个被告以利于由某一法院管辖。因此,在立案审查时,必须审查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就可以立案。至于多名被告中是否有不适格的,只能在审理阶段查明和确认。经审理后,如认定据以确定管辖权的被告不适格,法院此时也不得将案件移送。而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等因素更不得影响受诉法院之管辖权。
三、什么是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
具体说来,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法院辖区)的变更均不能引起管辖权的变化。
总之,管辖恒定由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组成,一方面帮助当事人减少诉讼负担,另一方面也帮助法院提高了诉讼效率,可谓一举多得。如果您对管辖恒定方面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在线咨询我们的律师,专业的线上律师团队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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