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房二卖谁获得房屋
在各种不同的案件中,涉及到未办理房产过户或者预售登记时,其处理方式会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当其中某一方已成功完成房产过户登记或是预售登记手续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证书即是证明该方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唯一凭证,因而办理了此项登记手续的购房者便具有了房屋的所有权。
另一方面,若此类案件涉及几个买卖合同却皆未办理登记,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几个购房者将会处于同等的债权人地位,都有权利向开发企业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然而,鉴于实际情况,由于房屋仅有一套,很难满足每个人的要求均能得到回应。
因此,应对何人有权接受房屋这个问题作出安排时,需要在以下几个因素上做出综合考虑:首先,需判断购房者是否已经开始实际居住于房屋之中。
若开发企业已将房屋实际交付予其中一方用于居住和使用,那么就应当优先考虑支持那些已经开始实际居住于此的购房人的请求;其次,评判购房者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完毕房屋款项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如果其中某一方已经实际付清了全部房款,则相对应地也应当优先考虑支持此人的主张;最后,还需要评估房屋是否附带了购房者所添加的附加价值。
譬如,如果某一方已经对房屋进行了相应的装修和修缮等提升房子价值的举动,那么在决定交房对象时应当对此加以考虑,并倾向于支持该方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一房二卖谁才是新房主
一房二卖先办理过户一方是新房主,均未办理过户的已办理预告登记的是新房主,均未办理过户及预告登记手续的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是新房主。
有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一房二卖谁获得房屋”,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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