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房产归属权问题,我们将为您详述以下几点:
首先,若已完成房地产转让登记手续,则房产所有权应归于已成功完成该项手续的买受人;
其次,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产应当属于已经进行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那个买受人;
再者,假使既有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形,也无预告登记的记录,那么房产就应该归属于已率先合法占据该房屋的买受人;
最后,如果以上几种情况都没有出现,那么房产所有权就应归属于最先签订购房合同的那位买受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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