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网络技术没有大量使用之前,法律领域几乎很少遇到过关于合同文本的载体问题。在电报、传真产生之后,也没有出现不可克服的困难,尽管电报、传真等都包含电子数据的应用,但是这些数据的传输最终都可以形成一定的书面文件,以此来证明传输的内容。电子商务所利用的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与电报、传真非常相似,都是通过一系列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电子商务通常不是以原始纸张作为记录的凭证,因此在认定其性质上存在以下困难:
一是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二是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以黑客犯罪为例,虽然每台计算机的IP地址具有唯一性,但黑客们可以很轻易的盗用他人IP或者使用特殊工具隐藏、改变自己的真实IP,使得网络犯罪并不同于其他犯罪可以从证据上直观地了解案情、确定嫌疑人。
三是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经过签名的纸面文件具有一些安全属性:如墨水会嵌入纸张纤维,签名者不同的书写习惯,会使得书写时的轻重、字体形状、字号大小等特征具有唯一性,因此对书面文件的修改可以较容易地觉察到。计算机信息是用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0与1字符串,以一种编码的形式来表示信息,如文字和数字。数据或信息被人为地篡改后,如果没有可对照的副本、映像文件则难以查清、难以判断。另外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信息系统自动处理的,计算机不可能作证,因而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只能视为传来证据,其可靠性自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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