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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有

2020-04-14 221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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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问题存在的问题有拒签合同、拖延合同签订时间、合同部分内容被随意更改和履约时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情况,拒签合同的3大原因。一是供应商在投标时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企图采取降低配置、以次充好等不正当手段弥补损失,其行为被采购人拒绝,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二是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或供应商自己失误导致投标报价出现失误,导致合同不能签订。三是采购人寻找各种理由,不愿意与不是自己中意的供应商签订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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