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普刑初字第1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8日上午,被告人钱某与苏志涛电话约定后,于当日下午13时许在本市武宁路20号家乐福超市门口处,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50份上海市工商业限额统一发票出售给苏志涛,交易完成后被守候伏击的民警人赃俱获。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分局第一税务所出具的统一发票鉴定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钱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钱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钱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5月17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伪造的发票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施赟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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