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林是一家公司的缠绕工,在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受了伤,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为了追讨剩余的医疗费,小林最终把本公司告上法庭,但是,由于他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一年期限,法院判决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从2003年6月开始,小林就在吴江三联公司打工,工种是缠绕工。前年4月17日,他在公司打工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到医院治疗后共花去医疗费1570元,但公司只支付了医疗费1200元。由于公司还拖欠医疗费370元以及误工费、护理费,去年12月,小林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今年1月20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之后,小林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诉,仲裁委以小林的申诉时效已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小林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江三联公司赔偿他医疗费370元、误工费6000元、护理费900元、营养费1200元。
日前,法院驳回了小林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释说,原告小林与被告三联公司这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有关损失应通过工伤保险赔付的途径解决。原告所提出的促裁申请因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除了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等原因造成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的有关待遇。但工伤认定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超过期限的将不受保护。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如果单位由于种种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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