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退回补充侦查的实践与探讨
时间:2023-08-30 13:10:11 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化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强化退回补充侦查是指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和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案子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从新打回公安进行的才算补充侦查。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补充侦查的规定是什么?

补充侦查是指在已经提起公诉或者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从而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或者自行决定补充侦查的一种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1. 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补充侦查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2. 人民法院决定补充侦查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检察院,并说明补充侦查的时间、地点、范围、目的等。

3. 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补充侦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补充侦查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4.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后,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提出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补充调查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补充侦查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重要的补充调查手段,可以更好地保障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正性,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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