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变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
时间:2023-06-05 08:57:10 3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与丈夫贺强调解离婚后,因无力对儿子小伟进行监护和抚养,经济困难的谢昕与贺强协商,到当地公证处将小伟变更由贺强监护抚养。不料为小伟学习生活琐事,与贺强发生争吵的谢昕随后将小伟带回身边。为此小伟上法庭要求变更自己的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贺强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贺强每月支付小伟抚育费450元,至小伟独立生活止。法庭同时认定,谢昕与贺强自行约定的监护权变更协议无效,小伟的监护抚养权一直归属于谢昕,无须起诉变更抚养权。

2001年7月13日,在长沙市某公司上班的贺强与谢昕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庭主持调解离婚,时年3岁的婚生子小伟由谢昕监护抚养,贺强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双方离婚后,小伟随母亲谢昕生活至2004年6月,无业的谢昕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准备入学的小伟。2004年6月17日,谢昕经与贺强协商,自行达成变更小伟监护抚养权为贺强,谢昕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并到当地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随后,贺强与同样无业的徐洁结婚。2009年年初,因小伟的学习和生活琐事,谢昕与贺强发生争执,谢昕便将小伟带回生活。因学习生活费用增加而母亲谢昕经济困难,小伟遂起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变更监护抚养权,并判决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宣判后,贺强以自己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现任妻子没有固定工作,每月还要支付母亲赡养费200元等,认为一审按其月总收入的30%支付抚养费过高等提出上诉。

长沙市中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监护权不得自行变更,必须由有关单位指定或经法定程序变更,故贺强与谢昕2004年自行约定并经公证的小伟监护权变更协议无效,小伟的监护权谢昕无须起诉变更。谢昕与贺强200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时虽然确定每月抚养费300元,但并不妨碍小伟在必要时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一审法院依照当地生活水平及贺强所在单位出具的贺强收入证明,判决贺强每月支付450元抚养费并无不当。

全文8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 早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里就有关于为浪费人和精神病人设置监护的规定。但当...
    更新时间:2024-01-31 11:15:05
查看监护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监护 最新知识
针对如何变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如何变更监护权的行为无效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