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将案卷返回给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补充完证据后,需再次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需批准案卷提交。公安机关有拘留、取保候审权,但需按规执行,不可超期羁押。补充侦查后,如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且无逮捕必要,可不经报捕而直接起诉。若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逃避审判或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应撤销取保候审并予以拘留或直接报捕。
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需要将案卷返回给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公安机关在补充完证据后,需要将案卷再次提交给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需要批准案卷的提交。公安机关不可以直接起诉。另外公安机关有对案件嫌疑人给予拘留、取保候审的权力,但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可以超期羁押。对于经过补充侦查后,补充到一定证据的,如果,嫌疑人确实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无逮捕必要的,可以不经报捕而直接起诉。对于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碍侦查、逃避审判或者存在社会危险性,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该决定撤销取保候审,予以拘留报捕或者直接报捕。
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有哪些规定?
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有以下规定:
1. 案件调查: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进行询问、讯问,了解案件的事实和情况。
2. 案件处理:公安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处理,包括立案、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起诉、审判等环节。
3. 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件公开: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公开案件处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正。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处理的程序和结果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时需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处理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查、处理和监督过程都应严格遵循相关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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