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发明创造有哪些类型?
时间:2023-05-07 16:54:57 21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职务发明创造有哪些类型?

(1)一种是通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发明人在自己的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应当属于用人单位。(二)在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在现实生活中,单位工作人员不仅要承担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还要接受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因此,对法律中的“单位任务”一词有两种不同的理解方式。执行单位交办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下达的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研究委托等短期或临时性任务。这些工作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和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包括未向社会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技术资料等)进行的发明创造;但是,如果仅仅使用了本单位的少量材料和技术条件,而这些材料和技术条件的使用与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则与非服务性发明创造相比,不能视为服务性发明创造,用人单位的权利主要体现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发明创造享有专利申请权,即用人单位有权决定是否申请专利。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的,用人单位成为专利权人,可以取得行使专利权的完全权利;但是,如果单位放弃专利申请权,发明创造就不能变成非职务发明创造,而应该作为社会财富。也就是说,只要发明创造符合“职务”二字的基本条件,单位就成为权利人。无论是否行使专利申请权,原发明人、设计人对非职务发明创造不得行使专利权。(二)奖励义务本单位的这一义务与上述发明人获得奖励权利的内容基本一致职务发明的具体情形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对有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或者服务发明人与用人单位有矛盾的,可以协商处理。如果没有协商,也可以通过起诉来决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归属、如何认定非职务发明专利、如何认定职务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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